两男创办色情网牟利高达15万 双双获刑互联网

2009-12-03    来源:四川新闻网    编辑:宋艳
被告人刘某、邱某建立100余个色情网站群,先后创办了妹妹五月天、色狼五月天等淫秽色情网站,传播木马病毒,并为性用品打广告,吸引网民浏览种了木马病毒的网页,再根据中毒人

  被告人刘某、邱某建立100余个色情网站群,先后创办了“妹妹五月天”、“色狼五月天”等淫秽色情网站,传播木马病毒,并为性用品打广告,吸引网民浏览“种”了木马病毒的网页,再根据中毒人数,向木马集团收取“人头费”,牟利15万余元。青羊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

  12月2日,法院对以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判决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邱某、刘某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,收取广告费等费用,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。

  罪名之争

  11月19日在公开审理中,对于检方的指控罪名,邱某虽认罪,却对罪名有异议。邱某称,自己负责的是“妹妹五月天”,并未想到牟利。

  法院认为,二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收取浏览淫秽色情网站的客户终端任何费用,但二人创办网站的目的就是利用网站的访问量赚取广告费、挂木马费等费用,故其主观上仍是以牟利为目的。

  共同犯罪

  检方指控,邱某在明知刘某要建淫秽网站还向其提供场所及宽带接入,办网站过程中也是分工协作,因此没有主次之分,属于共犯。

  邱某坚称:“我们各做各的网站,并不是共同犯罪。”邱某表示,自己只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,服务器架设、网站调试则由刘某负责。

 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作案前经共谋协商,作案时被告人邱某提供了自家的房间、ADSL账号用于二人作案,而被告人刘某则在作案过程中给予邱某技术支持和帮助,二人在作案过程中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和相互帮助的行为,系共同犯罪,且二人均积极参与制作和维护淫秽色情网站牟取利益,故不宜区分主从,应罪责自负。但因被告人刘某在犯意的发起、作案技术的提供、实际的营利等方面所起作用较被告人邱某大,故量刑时刘某重于邱某。

  法院考虑到二被告人系初犯,认罪态度较好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邱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三千元。被告人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五千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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