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拟立法规范"人肉搜索" 明确互联网站等的责
2009-08-27 南方报业网
昨日,一则有关深圳拟就“人肉搜索”进行立法的消息引发各界关注,深圳市公安局表示拟提交有关建议将“人肉搜索”纳入到有关法规中。专家呼吁,立法权应该慎用。而此前提出过加强“人肉搜索”管理提案的深圳市政协委员乔智也表示,他的提案重在突出对网站的管理,现有法规已经够用。
深圳拟立法规范“人肉搜索”
今年深圳“两会”期间,深圳市政协委员、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支队长乔智提交了一份关于“加大对互联网人肉搜索的监督管理”的提案。
对于深圳是否需要对“人肉搜索”进行地方立法,深圳市公安局近日明确表态,准备建议在深圳目前实施的《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》中,增加有关“人肉搜索”的内容。深圳市公安局还表示,将尽快拟定修订《管理规定》的建议材料,呈请市政府法制办立项,由法制办牵头协调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参与修订。
深圳市公安局还表示,对于“人肉搜索”的监管与规范,建议明确电信运营企业、互联网站等单位的责任,这些单位应当建立相关制度、处置机制和采取人工文稿审核、先审后发、网络屏蔽、删除等人工、技术措施,履行法定义务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被侵犯,减少侮辱诽谤信息的出现。同时按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,设定合理的处罚、责任追究条款,强化对“人肉搜索”事件产生过程的引导、监管。
“立法也有一个度的问题”
“人肉搜索”立法规范并非深圳首次提出,对于深圳市是否应该将“人肉搜索”写入法律,专家的观点也不尽相同。乔智就表示,他所提出的加强管理其实并非是进行立法,“立法不是万能的,现有的法律已经够用了。”
乔智表示,他提案的原意是加强管理,尤其是对互联网网站的管理。“现在的人肉搜索是一个工具,一个人是无法完成人肉搜索的,必须有网络的策划人,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足够了,我认为重在对网站的监管。有没有必要立法,我认为是见仁见智。”
乔智说,他的提案只是希望作为一个引子,希望大家进行探讨和更深的解读。“立法也有一个度的问题,也不是所有问题法律都能解决。”本报记者 刘春林
专家说法
立法权应该慎用
“立法也是一种资源,对于立法权一定要慎用,不能过多的消耗。”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正沓认为,对“人肉搜索”进行规范可以,但是否应该启用立法权,而且立法后的效力如何都值得探讨。
“深圳作为地方立法,只能从行政手段上对互联网进行规范,但是没有人身强制的权力,此外,如今的互联网没有地界,如果这些违法行为发生在广州或者外地,深圳就无权管理。”另外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是立法后执行的问题。“正如深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样,禁了多年却屡禁不止,法律规定形同虚设,有关部门只能选择性执法,而这样的规定出台却难以执行,最终伤害的是政府的公信力。”